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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来,杨冬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吴国生,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成来,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泰县。被执行人:杨冬仁,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泰县。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冬仁、杨成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2)泰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