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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韩书农、韩书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书农,韩书工,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书农,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书工,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少民,村委会主任。(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斌,河北省沙城县博精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韩书农因与被上诉人韩书工、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书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韩书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书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上诉人韩书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审 判 员 王少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伟新书 记 员 田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