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杨允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杨允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住所地弋阳县弋江镇方志敏大道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86169380-6。负责人程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允冬,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允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083.58元。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列被执行人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璟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