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伟、胡晨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胡晨晨,彭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胡晨晨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彭颖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5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12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人民币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晨晨彭颖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1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