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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妙佩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妙佩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9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妙佩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西谷村**幢*单元***室。经营者:赵国兴,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妙佩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赵国兴)、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妙佩电子商务商行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担。审 判 长 郑 瑶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