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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某1与袁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997号原告:袁某1,女,201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丁某(原告之母),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2,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袁某1与被告袁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袁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袁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