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安寿、张明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寿,张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张安寿,男,生于1954年10月26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张明芹,女,生于1963年2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张安寿与被执行人张明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前进二路原棉纺织厂生活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江口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枝江国有(2000)字第121381号)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张明芹,张明芹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