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党德臣与长春铭亮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德臣,长春铭亮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民初3113号原告:党德臣,男,汉族,1963年2月7日生,地址: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长春铭亮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白路3.6公里处(长春市北部湾商贸有限公司钢材区6区6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亮,总经理。原告党德臣与被告长春铭亮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德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铭亮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78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8月19日在被告处工作,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2016年每天工资130元,2017年每天工资150元,被告只支付我8000元,尚欠我工资17870.00元,原告向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2016年每天工资130元,2017年每天工资150元。2017年8月1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明亮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党德臣17870.00元。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长绿劳人仲不字[2017]第1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7870.00元,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明亮出具的欠条为凭,此款应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春铭亮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党德臣劳动报酬178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长春铭亮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与前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敬娜人民陪审员 韩凤云人民陪审员 方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