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志丽申请执行陆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丽,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丽,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联谊建材经销处),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鹏,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志丽与被执行人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成审判员 :王郑鑫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