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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志丽申请执行陆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丽,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丽,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联谊建材经销处),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鹏,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志丽与被执行人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成审判员 :王郑鑫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