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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庆波与杜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波,杜莲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4民初2413号原告宋庆波男,197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被告杜莲红女,1973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原告宋庆波与被告杜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庆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11月13日及2015年11月20日,被告杜莲红共计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言明用于买3M的投资款。被告杜莲红又在2015年11月13日给我出具收据一枚,后来我询问被告3M投资效益的事,可被告却推说投资赔了。此后我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可被告迟迟不予偿还,还扬言让我愿意咋处理咋处理。无奈,故我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请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庆波与被告杜莲红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出示的债权凭证系收据,且原告自认该款系委托被告投资3M网络投资公司,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故该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庆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睿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