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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45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理,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王胜文,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645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王胜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107.16元或等值财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胜文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胜文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胜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107.16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段一兵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