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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诉袁照江、李道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袁照江,李道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878号原告: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袁照江。被告:李道珍。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诉袁照江、李道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