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诉袁照江、李道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袁照江,李道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878号原告: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袁照江。被告:李道珍。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诉袁照江、李道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临沭县维纳资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