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杨永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杨永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2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负责人:吴道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杨永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永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总额53409.3元,其中欠款本金49830元、利息2829.24元、滞纳金(2017年后为逾期还款违约金)750.06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悠然白金卡),卡号为62×××99。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截至2017年5月7日,累计拖欠数额如上。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滞纳金实为2017年之后产生的违约金。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原告公布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原告称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滞纳金,对逾期还款计收违约金,对此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了公示。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其所持信用卡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办理信用卡时未与被告约定违约金条款,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永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99)欠款本金4983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5月7日的利息为2829.24元,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被告杨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英姿审 判 员 赖 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