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11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钟德雄与张家界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黄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德雄,张家界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黄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11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德雄,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张家界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地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宝峰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黄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清,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钟德雄与张家界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黄清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家界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黄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钟德雄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和工程欠款40185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武陵源有用于酒店经营的房地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界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张房权证武陵源字第××、57××46、57××40、57××42、57××51、57××44、57××41号房产后。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2017年3月6日,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了100万元。后因被执行人下欠巨额债务(近4亿元),需进行债务重组、股权变更等事项,致使被执行人财产不便处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2015年1月16日起共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2174659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家界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黄清所有的经营性酒店,因价值巨大,且正在债务重组、股权变更中,不便强制执行,而申请执行人钟德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黄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钟德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