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琳与马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马林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738号原告:刘琳,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马林生,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与被告马林生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