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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琳与马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马林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738号原告:刘琳,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马林生,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与被告马林生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