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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陆敏娜、方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敏娜,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陆敏娜,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方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金华市。申请执行人陆敏娜与被执行人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0元、诉讼费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存款、公安、工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方磊所有的位于金华市××龙××室房产,抵押银行,无剩余价值。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25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洪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