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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泉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泉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7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被执行人刘泉卓,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5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泉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泉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泉卓存款,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泉卓存款,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