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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计元秀、阎子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元秀,阎子义,周玉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计元秀,女,194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阎子义,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周玉娣,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计元秀、阎子义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304民初31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元秀、阎子义与被执行人周玉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304执129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