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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李月飞与李义、邹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飞,李义,邹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234号申请人:李月飞,女,47岁,汉族,住集贤县笔架山农场场部铁北区。被申请人:李义,男,58岁,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建新中学铁路家属房荣城巷。被申请人:邹玉梅,女,58岁,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建新中学铁路家属房荣城巷。李月飞与李义、邹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月飞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李义银行存款5万元、邹玉梅银行存款3万予以冻结,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兴隆镇支行银行账户ⅹⅹⅹ内存款5万元;二、冻结邹玉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祥瑞营业所银行账户ⅹⅹⅹ内存款3万元;三、查封登记在李月飞名下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ⅹⅹⅹ号建筑面积56平方米住宅房屋ⅹⅹⅹ号四、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李月飞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