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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壮、潘化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壮,潘化明,孙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872号申请执行人:胡壮,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潘化明,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被执行人:孙蒲英,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本院在执行胡壮与潘化明、孙蒲英公证债权一案中,经查,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鄂楚信证字第1922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潘化明、孙蒲英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胡壮支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66‰的标准计算,已支付的违约金96,000元从中予以扣除);2、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现查明,截止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为157,977.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化明、孙蒲英银行存款人民币406,977.6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