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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字第7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光秀物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李光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字第7782号原告: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法定代理人:杨爱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翔,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光秀,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李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