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司救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应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执66号救助申请人:熊应超,男,土家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湖北咸丰县人,住咸丰县朝阳寺镇落马滩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69********。救助申请人熊应超因与王平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16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熊应超在给被执行人王平安“办料”(砍伐林木)时被树干打伤颈部,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口2017年3月22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平安赔偿熊应超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75047.16元,扣除王平安已支付的16500元,实际还应支付658547.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平安于2017年6月自动履行了9000元。该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平安家中仅有位于咸丰县唐崖××村两层楼的房屋一栋,经济来源全靠家中的一辆四轮车(车牌鄂Q×××××)帮人拉东西、打零工,被执行人王平安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家中有一女儿正在读大学一年级,一家人仅靠被执行人王平安打零工维持生活,无履行能力。熊应超受伤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长期瘫痪在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中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仅依靠其妻丁胜梅务农维持生计,其家庭因此次治病欠下了大量的债务,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熊应超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熊应超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