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建军申请执行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军,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建军,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爱国,男,住四川省蓬溪县黄泥乡。本院在执行谭建军与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爱国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17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爱国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