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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7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季某1、季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季某1,季某2,季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7164号原告:刘某某,女,1934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季凤珍(系原告刘某某之女),女,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号***室。被告:季某1,女,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季某2,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季某3,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刘某某、季凤珍与被告季某1、季某2、季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季凤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季凤珍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鲁祥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