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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埔支行、林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埔支行,林振东,杨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埔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1188号。负责人:黄蛟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振东,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杨惠勤,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埔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振东、杨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9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83442.5元、罚息、复息、公告费500元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于2017年8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惠勤名下工商银行41×××12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10月12日,通过福建法院查控系统冻结林振东持有的厦门成德信贸易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三年;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村前埔社88号进行调查,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柯祖锋审 判 员 吴彩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智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