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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齐建与齐小宝、包双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齐小宝,包双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3577号原告:齐建,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齐小宝,男,1984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包双福,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与被告赖和西格宝音、齐小宝、包双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赖和西格宝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替被告齐小宝、包双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小宝、包双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撤回对被告齐小宝、包双福的起诉。审判长刘丽春人民陪审员徐庆润人民陪审员团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苏雅乐其其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