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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玉兰与王永城、山东正昌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兰,王永城,山东正昌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74号原告:郭玉兰,女,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永城,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山东正昌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博沂路山头段33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玉兰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