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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育才精毛纺有限公司与南通新貌工艺品有限公司、陆丹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育才精毛纺有限公司,南通新貌工艺品有限公司,陆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育才精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旗杆村。法定代表人:纪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通新貌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法定代表人:施李红。被执行人:陆丹丹,女,汉族,1981年9月19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育才精毛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新貌工艺品有限公司、陆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育才精毛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并明确表示自愿撤回强制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