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执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朝宾、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朝宾,周波,王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330号申请执行人:唐朝宾被执行人:周波、王静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朝宾与被执行人周波、王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周波银行存款100.00元,查封了王静花名下位于太和县健康路南侧房产一套,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50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