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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静萍与郑炳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萍,郑炳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889号原告:张静萍,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王喜,住址同上。被告:郑炳武,住梨树县。原告张静萍诉被告郑炳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静萍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张静萍承担。审判员  姜军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成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