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静萍与郑炳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萍,郑炳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889号原告:张静萍,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王喜,住址同上。被告:郑炳武,住梨树县。原告张静萍诉被告郑炳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静萍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张静萍承担。审判员 姜军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成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