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汤贤明、蔡龙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贤明,蔡龙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贤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家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蔡龙城,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福建省云霄县。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辩护人汤海南,福建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贤明被控盗伐林木、被告人蔡龙城被控滥伐林木一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4日以云检生态刑诉[2017]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5日,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秀、代理检察员曾奕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贤明、被告人蔡龙城及辩护人福建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海南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蔡龙城的辩护人汤海南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汤贤明私自将被害人张某1位于列屿镇顶城村长岭山的林木,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人蔡龙城砍伐,并与其签订林木承包合同。2017年3月1日,蔡龙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林某、郭某等人到该片林地砍伐林木。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被砍伐林木为巨尾桉,立木蓄积29.1262立方米,折原木材积21.8447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价格为8738元。以上事实,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被告人汤贤明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蔡龙城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汤贤明供认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蔡龙城供认了公诉机关所指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蔡龙城的辩护人汤海南对公诉机关指控蔡龙城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蔡龙城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建议对蔡龙城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汤贤明私自将被害人张某1位于列屿镇顶城村长岭山的林木,以人民币75000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人蔡龙城砍伐,并与其签订林木承包合同。2017年3月1日,蔡龙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林某、郭某等人到该片林地砍伐林木,当场被被害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砍伐的林木由被害人张某1当场收回。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被砍伐林木为巨尾桉,立木蓄积29.1262立方米,折原木材积21.8447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价格为8738元。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汤贤明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贤明、蔡龙城的家属分别向本院预交罚金8000元、500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汤贤明出生于1964年10月13日、被告人蔡龙城出生于1992年5月12日,案发时两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8日,汤贤明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2017年3月1日,蔡龙城被被害人张某2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3.前科(劣迹)查询表,证实汤贤明没有前科劣迹。4.前科(劣迹)查询表、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蔡龙城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2月17日被释放。5.木材承包合同,证实蔡龙城和汤贤明以75000元的价格签订木材承包合同,承包给蔡龙城进行砍伐。6.荒山种果合同、转包、转租合约,证实云霄县列屿镇顶城村长岭山山林是张某1所承包的。7.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2017]林鉴字第022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厦发改价格[2015]88号价格评估意见书、申请书,证实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砍伐林木为巨尾桉,立木蓄积29.1262立方米,折原木材积21.8447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8738元。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顶城村长岭山山地,被告人汤贤明、蔡龙城对现场进行了指认。附现场制图2张,指认照片25张。9.本院预交罚金票据,证实被告人汤贤明、蔡龙城的家属分别向本院预交罚金8000元、5000元。10.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日下午16时许,他和罗木城到他父亲张某1所承包的山地巡山,发现种植的巨尾桉树被人砍倒,有一部分桉树已经裁切成段,被砍伐的面积有3亩左右,400多棵巨尾桉。经查看,发现有5个人正在砍伐桉树,其中4人被喊停后离开现场,一个管工的被他们扭送到派出所。1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日下午,他儿子张某2和罗木城等人巡山时,发现他在列屿镇顶城村长岭山承包的山地上种植的巨尾桉树被人砍倒,有一部分桉树已经裁切成段,张某2和罗木城到树林里查看,发现有5个人正在现场砍伐林木,其中4人被喊停后离开现场,蔡龙城被他们扭送到列屿派出所。该片林木是2008年种植的,以前雇佣汤贤明管护桉树,这片桉树只有转包合同,没办理林权证。他没有要出售这片林地。12.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日16时许,他与罗木城开车到张某1所有的位于顶城村长岭山上的桉树林巡查,到达后发现有四名工人正在砍伐桉树,上前制止,四名工人收拾工具离开现场,还有一名自称购买了这片桉树林的人员,被他们扭送到列屿派出所。被砍伐的桉树差不多有400棵,至今种植9年,胸径18-22CM左右,价值3万元左右。13.证人郭某、吴某、张某3、张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8日,郭某联系蔡龙城(137××××2714)砍伐林木的事情。上午11时许,蔡龙城用柳州车载郭某跟张亚亮(张某3)到山上看林木,指定砍伐范围,当场约定每立方木砍伐的工钱为87元,蔡龙城有告诉他们这些桉树是他购买的。2017年3月1日下午13点,郭某叫上张某3、吴某、张某4带上两台电锯到列屿镇顶城村蔡龙城指定的地点进行砍伐,蔡龙城随后赶到山上,他们砍伐到当天下午17点,有两个人来制止,他们立即停止砍伐并离开现场。他们不知道具体的山主是谁。经他们辨认,雇佣他们砍伐林木的人是蔡龙城。14.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蔡龙城打电话给他,要他帮忙清扫旧路。因他没空,当天晚上他叫挖掘机师傅林某第二天去列屿镇高山楼等蔡龙城,并把蔡龙城的电话号码给林某,让他们联系具体见面时间、地点,不知道蔡龙城为何要清扫道路。15.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8日晚上,他老板蔡某1打电话给他,叫他第二天(2017年3月1日)上午开挖掘机到列屿镇高山楼等一个叫蔡龙城的人,跟蔡龙城一起上山清扫道路,并把蔡龙城的电话号码用短信发给他。2017年3月1日上午约了蔡龙城,见面后蔡龙城开柳州车在前面带路,他开挖掘机跟他到列屿镇长岭山。到长岭山后蔡龙城给他指定要清扫道路的范围就离开了,8:30他开始清扫道路一直做到当天傍晚17点才下山。蔡龙城雇佣他清扫的道路长200米,宽2.5米。经辩认,带其清扫道路的人是蔡龙城。1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8日,同村村民“阿林”打电话给他,说他一个朋友(蔡龙城)要砍伐一片林木,帮忙找几个砍伐工。他介绍郭某去联系蔡龙城,并把蔡龙城的电话号码发给了郭某。后来他们怎么联系的,有没有去砍伐林木他不清楚。他不认识蔡龙城,知道其是列屿镇油车村人,只是通过本村“阿林”给的电话联系。17.证人汤某1的证言,证实他系云霄县列屿镇顶城村支部书记,顶城村长岭山林木被砍伐的山林是他向顶城村经济合作社承包的。2008年他种植桉树后将该山地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云霄县下坂村的张某1,现在该山林为张某1所有。18.证人汤某2的证言,证实他系汤贤明的姐夫、蔡龙城的岳父,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汤贤明到他家说要把列屿镇长岭山张某1的林木卖掉,他劝说别人的东西不能卖。2017年春节后(新历2017年2月21日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汤贤明和蔡龙城都在他家喝酒,听他们说要砍伐一片杂木的事,他们在谈论的时候他没有插嘴,具体怎么商量的他也不清楚。他也没有向蔡龙城说起汤贤明要偷卖张某1林木的事情。19.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大概在一个多月前,蔡龙城拿着一张小学生作业纸让他把作业纸背面的字抄在打印纸上,并且复印了几张。指认蔡龙城提供的木材承包合同就是蔡龙城让他抄写的木材承包合同,那些文字是他写的,下划线预留给蔡龙城自己填写,主要填写姓名、山地名称、数量等信息。20.证人汤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列屿镇顶城村支部书记,带领汤贤明到云霄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21.被告人汤贤明的供述和辩解,汤贤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2.被告人蔡龙城的供述和辩解,蔡龙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汤贤明、蔡龙城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贤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所有的林木私自出卖给他人砍伐,折原木材积21.8447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蔡龙城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经济林木,折原木材积21.8447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汤贤明、蔡龙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汤贤明、蔡龙城的刑事责任。蔡龙城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汤贤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蔡龙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汤贤明、蔡龙城所盗伐、滥伐的林木已被当场缴获。在法庭上,汤贤明、蔡龙城能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蔡龙城的辩护人汤海南提出对蔡龙城从轻处罚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贤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二、被告人蔡龙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连旺人民陪审员 黄艺群人民陪审员 蔡国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汤筱晴书 记 员 陈宇新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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