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汉市盛泰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江通环保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汉市盛泰塑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江通环保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财保56号申请人:广汉市盛泰塑化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江通环保塑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广汉市盛泰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江通环保塑业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江通环保塑业有限公司价值8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重庆江通环保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大写:捌拾伍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克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