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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小秋与李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秋,李基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792号原告刘小秋,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李基聪,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刘小秋与被告李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刘小秋于2017年7月31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香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