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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小容与叶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容,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容,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吴达邦、王艳,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明,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唐小容与叶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叶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唐小容支付租金4100元、水费412.1元、电费1570.3元、管理费180.1元;,被执行人叶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唐小容赔偿房屋修复费用43780.52元、鉴定费5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64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