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2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某、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450号之一申请人:黄某,女,壮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被申请人:农某,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桂0127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农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A×××××小型汽车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额进行查封。2017年10月20日申请人黄某以案件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所查封的车辆双方约定归申请人所有,需解除查封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农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A×××××小型汽车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额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杨岱洲审判员 李智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