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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某、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450号之一申请人:黄某,女,壮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被申请人:农某,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桂0127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农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A×××××小型汽车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额进行查封。2017年10月20日申请人黄某以案件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所查封的车辆双方约定归申请人所有,需解除查封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农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A×××××小型汽车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额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杨岱洲审判员  李智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