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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39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谢某,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谢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扣划其银行账户125856.83元并发还给申请人。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某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谢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