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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建山与童献华、夏湘建及长沙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山,童献华,夏湘建,长沙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546号之一原告:李建山。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春,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献华,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村***号院。法定代表人:戴潇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汝林,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湘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号829。法定代表人:陈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勇,公司员工。第三人:长沙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2040号房。法定代表人:金鑫。原告李建山诉被告童献华、夏湘建及第三人长沙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建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长沙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李建山撤回对第三人长沙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山撤回对第三人长沙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