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156号张红玉与滕春艳、陈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玉,陈喜兰,滕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玉,女。被执行人:陈喜兰,女。被执行人:滕春艳,女。本院在执行张红玉与陈喜兰、滕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喜兰、滕春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舒 杰审判员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