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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156号张红玉与滕春艳、陈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玉,陈喜兰,滕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玉,女。被执行人:陈喜兰,女。被执行人:滕春艳,女。本院在执行张红玉与陈喜兰、滕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喜兰、滕春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舒 杰审判员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