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4578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57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201B室。法定代表人:蒋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洪法。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佣金2118983.19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溢价款4812560.76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垫付的广告费330677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驳回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80662元,由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66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312842.9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赛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