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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俊杰与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杰,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5169号原告:杨俊杰,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号东方巴黎*号楼**层**号。原告杨俊杰与被告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杨俊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俊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