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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阿子营街道办事处阿子营村委会张家营村小组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阿子营街道办事处阿子营村委会张家营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03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号楼*楼(*楼)。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辉、张云明,系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盘龙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阿子营街道办事处阿子营村委会张家营村小组。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阿子营街道办事处阿子营村委会。负责人���龙建万,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嵩明县。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阿子营街道办事处阿子营村委会张家营村小组所作昆国土盘执罚〔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阿子营街道办事处阿子营村委会张家营村小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阿子营街道办事处阿子营村委会张家营村小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逾期,因此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的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范文敏审 判 员  涂 洁人民陪审员  杨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