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广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67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广际,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于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7)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际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广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广际在长春市朝阳区肿瘤医院外科楼9楼,进入913房间将被害人陈某放在窗台上钱包内的人民币1,600.00元现金盗走(以下币种同)。2017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广际在长春市朝阳区肿瘤医院外科楼6楼,将被害人郭某放在廊床上单肩包内的2,000.00元现金盗走。2017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广际在长春市朝阳区肿瘤医院外科楼7楼,进入苏醒室将被害人罗某放在窗台上单肩皮包内的1,600.00元现金盗走。2017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广际在长春市朝阳区肿瘤医院外科楼6楼,将被害人王某放在走廊72号床上包内的700.00元现金盗走。综上,被告人赵广际共计盗窃现金5,900.00元。被告人赵广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广际在长春市朝阳区肿瘤医院外科楼9楼,进入913房间将被害人陈某放在窗台上钱包内的人民币1,600.00元现金盗走(以下币种同)。2017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广际在长春市朝阳区肿瘤医院外科楼6楼,将被害人郭某放在廊床上单肩包内的2,000.00元现金盗走。2017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广际在长春市朝阳区肿瘤医院外科楼7楼,进入苏醒室将被害人罗某放在窗台上单肩皮包内的1,600.00元现金盗走。2017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广际在长春市朝阳区肿瘤医院外科楼6楼,将被害人王某放在走廊72号床上包内的700.00元现金盗走。综上,被告人赵广际共计盗窃现金5,900.00元。案发后返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00.00元,返还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40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被害人陈某、郭某、罗某、王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赵广际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广际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广际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广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广际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一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