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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7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与吴灿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吴灿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7662号原告: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北路金狮湖入口处**号。经营者:张春生。被告:吴灿灿。原告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与被告吴灿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撤回对被告吴灿灿的起诉。审判员  刘爱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