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特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邓德正、申屠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德正,申屠昶,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特263号申请人:邓德正,男,1951年9月6日出生,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陈岳华,浙江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申屠昶,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桐庐县。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1楼、21楼。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邓德正与申屠昶、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邓德正与申屠昶、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6日经桐庐县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责任���偿申请人邓德正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合计205565.95元,因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申屠昶已垫付医药费4000元,故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还需分别支付邓德正191565.95元,支付申屠昶4000元,定于2017年11月16日前付清。二、申请人邓德正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邓德正与申屠昶、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经桐庐县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郑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涛?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