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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张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张鑫,姚家诚,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73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459号5-6-7栋201房。负责人黄蓉,行长。委托代理人武生,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浩,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鑫,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姚家诚,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张文华,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2016)湘0104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鑫、姚家诚、张文华至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鑫、姚家诚、张文华银行存款16666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166663;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