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红河州雷腾商贸有限公司、杨如林、杨如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红河州雷腾商贸有限公司,杨如林,杨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红河州雷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福润街L2-1号。法定代表人:杨如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如林,女。被执行人:杨如明,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524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红河州雷腾商贸有限公司、杨如林、杨如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如明名下有云GF78**开瑞牌车一辆(车辆类型:K39、辆识别代码:0069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如明名下云GF78**开瑞牌汽车一辆(车辆类型:K39、辆识别代码:006931)。二、被执行人杨如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如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杨如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7年十月二十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云 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洪锐(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