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7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王培与孙晓中、陆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孙晓中,陆香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310号原告:王培,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孙晓中,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陆香琴,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告王培与被告孙晓中、陆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王培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培负担。审判员 谈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