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徐秀华、唐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林,徐秀华,唐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林,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徐秀华,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唐志勇,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执行张海林与徐秀华、唐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秀华、唐志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徐秀华、唐志勇暂无任何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