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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海然与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然,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3364号原告:王海然,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号。法定代表人:孙培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中区古槐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东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男,该医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胜,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然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以下简称铁营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济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海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721827.80元(其中铁营医院赔偿5000元、济宁医院赔偿716827.80),2.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王海然应其工作单位要求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健康管理部进行体检,在体检报告中超声诊断报告单部分,超声描述双肾:双肾大小形态正常,结构清晰,实质部厚度正常,实质部与集合部分界清,双肾盂无扩张。左上腹见囊实混合性包块14.9*14.9cm,边界欠清,囊性部分透声差。2015年1月5日,王海然因“查体发现左上腹肿物5天”于济宁医院胃肠外科门诊治疗,诊断为:腹膜后巨大肿瘤,建议手术治疗。两天后,王海然入住济宁医院胃肠外科住院治疗,诊断为:“腹膜后肿瘤畸胎瘤?”2015年1月9日,济宁医院给予王海然全麻下行腹膜后肿瘤切除术。同月12日,济宁医院予王海然行B超检查,发现左肾血供稀疏,建议CT增强扫描检查,但济宁医院在王海然出院前未为王海然行CT检查,以明确左肾情况。2015年1月17日,王海然遵医嘱出院。2016年1月3日,王海然应工作单位要求再次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健康管理部进行体检,在体检报告的超声诊断报告单部分,超声描述双肾:左肾窝未探及肾脏回声(即左肾缺失)。为了进一步确认左肾情况,王海然于次日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肾内科门诊检查,诊断为:左肾未见显示,左侧肾区外侧见片状软组织影术后改变?;建议进一步检查。2016年4月1日,王海然为进一步明确其右肾及身体情况,因腰疼、尿频、尿不适一周就诊于铁营医院肾内科门诊,血液尿酸偏高,尿液红细胞增高、隐血2+,但铁营医院未给予王海然任何治疗。同年5月4日,王海然因尿检异常一月再次就诊于铁营医院肾内科门诊,尿液检测隐血仍然显示2+,红细胞较2016年4月1日的数值升高。铁营医院仍然未对王海然进行任何诊断、治疗。2016年5月15日,王海然因无诱因困乏、腰痛于吉林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高尿酸血症。王海然认为,由于铁营医院在为王海然诊疗过程中,未尽相应水平之义务,延误诊断高尿酸血症;济宁医院在为王海然治疗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王海然左肾缺失。现为维护王海然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海然申请对铁营医院、济宁医院对其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等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鉴定机构,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有:铁营医院对王海然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鉴定意见,铁营医院与王海然之间并不存在医疗侵权的法律关系,故王海然基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铁营医院,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然对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娟人民陪审员 黄 禾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