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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勇胜与李振宝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胜,李振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842号原告:黄勇胜,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李振宝,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现住信丰县,原告黄勇胜与被告李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黄勇胜负担。审 判 长  肖照秀审 判 员  袁 晴代理审判员  林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平英 搜索“”